本院概况
理事会
理事会职能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,每届任期5年,作为本单位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第二条 理事会采取席位制,理事会由7个理事席位组成。其中,中国农业科学院拥有1个理事长席位和1个理事席位,佛山市人民政府拥有1个副理事长席位和1个理事席位,南海区人民政府、佛山市农业农村局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各拥有1个理事席位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可根据需要增减理事席位。各理事单位不再选派专人担任理事,仅派代表出席理事会议,出席理事会议的单位代表要求相对固定,行使理事职权、履行理事义务。
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
(三)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
(五)任免院长、执行院长和副院长等院领导班子成员;
(六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;
(七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八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
(九)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十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事
第四条 理事不因理事席位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工作秘密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利益;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八条 理事长承担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-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或院长提议召开。理事会可建立协调工作机制,由理事成员单位委派代表共同推动落实所需解决的问题。
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单位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重大事项包括:
(一)业务发展规划;
(二)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院长、执行院长、副院长等院领导班子任免事项;
(四)重大财务事项;
(五)章程修改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、列席人员、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